分割訴訟中,共有人可否移轉應有部分?可否多數決移轉共有物?

2023-03-22

甲地為A、B、C、D、E五人所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其中一名B共有人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而在分割訴訟進行時,A把其應有部分贈與給F,並辦理移轉登記,其他共有人可否主張甲地已經在法院進行分割訴訟中,A不可以再移轉其應有部分?

又或是C、D、E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多數決將整筆甲地轉賣給F,B可否主張分割訴訟在先,地政應否准其移轉登記申請?

法院分割訴訟進行中,共有人仍可移轉其應有部分

依民法及土地法之規定,並未禁止共有人在分割訴訟進行中移轉其應有部分。

而且縱使共有人於訴訟中移轉其應有部分予他人,分割訴訟還是可以繼續進行的,讓新共有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規定承當訴訟即可。

分割訴訟進行中,不能阻卻共有人以多數決移轉共有物

不動產多數決處分的規定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意即當共有土地、建物符合以下二種條件之一,即可處分整個共有物:

  1. 同意之共有人數過半+同意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加總過半。
  2. 同意之共有人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

分割訴訟中,共有人仍可以多數決處分共有物

承如前述,目前沒有禁止共有人在分割訴訟進行中以多數決處分共有物的規定。

而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雖然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但這邊的「爭執」係指對於申請登記的法律關係有爭執而言。以共有人以多數決處分、決定移轉共有物所有權來說,什麼樣的爭執跟移轉所有權登記的法律關係有關?例如「對優先購買權爭執」、「對所有權存否有所爭執」、「對多數決比例是否符合之爭執」才算。但分割共有物的訴訟,其爭執是「分割方法」而已,不存有上述爭執,所以地政事務所審查符合多數決之要件及程序後,也必須准予其移轉登記。

》內政部85年10月24日台內地字第8510170號函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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