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的「八年未確定」案件,期間如何計算?

2025-07-08

某些案情複雜、被告數量眾多、被告為公眾人物的刑事案件,在法院經過長期的審理卻懸而未決,一、二審就經歷長時間的審理,而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後,又經過不止一次的發回更審,導致案件經過8年仍未判決確定,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的減刑空間了,不過這個「八年」是以什麼時點來計算呢?

為什麼法院審判久懸未決,被告可以因此減輕其刑?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本條規定旨在就久懸未決案件,從量刑補償機制予被告一定之救濟,以保障被告受妥速審判之權利。法院於審酌本條各款規定之事項後,認被告之速審權確已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時,始得酌量減輕其刑,並非案件逾八年未能判刑確定,即得當然減輕。

八年期間,自第一審繫屬日起算至判決確定為止

本條所稱已逾8年未能確定之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算,第二審、第三審及發回更審之期間累計在內,所稱第一審,包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情形,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更為審判繫屬前之期間,應予扣除,但再審或非常上訴前繫屬法院之期間,仍應計入。

換句話說,從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時,開始起算8年期間,而第一審判決後,上訴至第二審、第三審之審理期間也都計算在內,比較特別的是,就算第三審是幾乎不會開庭的法律審,也都會持續計算期間,而判決確定後,被法院准許開啟再審程序,再審審理期間也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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