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之被告,向法院遞送書狀時(例如答辯狀、辯護狀等),需要提供繕本給檢察官,因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為被告與檢察官,被告向法院之答辯或提出之證據,自應讓公訴檢察官知曉,如此也才能有效率得進行訴訟上之辯論。
不過刑事訴訟跟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之繕本,係由當事人自行送達於對造),刑事被告只需將書狀之正本、繕本一併送交法院,法院會將繕本另行送達檢察官,被告不需要將繕本寄到地檢署給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