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是否因刑事判無罪而罹於請求時效?

2020-03-26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害人可以向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畢竟此一求償程序是依附在刑事程序,若刑事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刑事庭將一併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這時會遇到一個時效爭議問題,因為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時效為知悉後2年,假若刑事判決無罪、駁回附民請求時,距離知悉損害已超過2年了,此時被害人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時,被告可主張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拒絕賠償嗎?

被害人於六個月內另提民事訴訟,時效仍視為不中斷,被告主張時效抗辯無理由

如果你是被害人,遇到這種情形應該會覺得不合理吧,檢察官既然起訴了,那被告確實犯罪侵害我的權利,也是八九不離十了吧,而附帶民事求償,也是被害人的法律上權利,而且可免繳裁判費,而對一般民眾而言,也會認為提起附帶民事求償,就是起訴的一種,時效應該已經中斷了才對,現在卻因為刑事意料之外得判被告無罪,變成附帶民事請求不合法,而且又超過二年,已無法再循民事訴訟另外求償,怎麼會這樣?

這的確不合理,時效制度存在主要理由,在於不保護長期於權利上睡眠者,即怠於行使權利之人,而已經提出附帶民事請求的被害人,並沒有不重視自己權利,也確實向法院提出了。所以這可視為一個法律漏洞,不過法院對此有闡述見解,只要在案發後十年內,於附帶民事請求駁回後六個月內,另外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時效仍不中斷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判決:「時效因起訴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視為不中斷者,仍應視為請求權人於提出訴狀於法院並經送達之時,已對義務人為履行之請求,於訴訟繫屬中,其行使權利之狀態繼續,應解為請求權人得自該訴訟確定翌日起六個月內另行起訴。」

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40號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合法提起後,依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請求權人自得合理期待於刑事判決為有罪之認定時,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亦得同時獲致實體判決或移送民事庭續為審理之裁定,進而實現其實體上之權利。而就系爭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專業如檢察官者,亦未認定有告訴不合法之情事,而逕將被告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在歷時約一年之審理期間,亦將本件事故經送請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會員鑑定肇事責任歸屬,且調取原告之大量病歷審酌,而有實體審理本案之調查行為,故實難苛求原告得預見刑事判決最終會認定告訴不合法,而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併諭知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裁判結果,進而要求權利人即原告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尚須於6個月內另行起訴,始生時效中斷之效力。倘認權利人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尚須於6個月內另行起訴,則此不惟架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保護刑事被害人之立法目的(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始得免繳裁判費用),亦生同一民事請求重複起訴、重覆裁判、徒耗司法資源之問題。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繫屬中,其行使權利之狀態繼續,並無怠於行使權利之情形,故應解為請求權人得自該訴訟確定翌日起6個月內另行起訴,始為合理,否則顯係將請求權人之權利能否實現,繫諸於刑事法庭之審理速度,此與平等原則有違,誠非制度設計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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