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暫時保護令,抗告有機會嗎?

2021-08-04

保護令可分為緊急、暫時、通常保護令,大部分的案件,當事人聲請保護令時,會先提出暫時保護令之聲請,希望能以較快速度獲得保護令的保障。

但暫時保護令核發下來後,聲請人固然高興,但相對人多半不服氣,又看到裁定書末句寫到若有不服,可於十日內提出抗告,這個抗告有翻盤的機會嗎?

暫時保護令的核發,僅須讓法院覺得大概有家暴之事即足夠

在暫時保護令的核發上,因為就是求快、即時,防堵可能被家暴的情形繼續發生,而有迅速性、簡要性的要求,法院只要形式審查,不經開庭即可核發。

所以在舉證方面放得很寬鬆,只要被害人向法院「釋明」,意即所提出的證據,只要讓法院就主張的事實產生「薄弱的心證」,認為家暴事件「大概如此、大致是真實」 ,法院就會核發暫時保護令。

白話來說,就是被害人把事實經過講清楚,再搭配個稍微有關的照片或人證,就足夠了。

說穿了,這就是一個立法上的選擇,如果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目的就是不能錯漏任何一個可能被家暴的事件,把保護令的核發標準降低到釋明程度,那在制度上,就一定會冤枉一些沒有家暴卻被指摘家暴的人(就是可能被濫用),但這部法律就是這麼做的,立法上的選擇。 

暫時保護令的抗告,爭執「家暴事件的真實性」是無意義的

許多抗告人,都會把「沒有家暴」、「對方提出證據不實」、「我有反證可以提出」作為暫時保護令抗告的理由。

但很遺憾的,這個理由,在暫時保護令的抗告程序是沒有用的。

因為暫時保護令的抗告程序,也只是審酌依被害人提出的事證,是否已達釋明程度,讓法院覺得大概有家暴這件事而已。至於許多抗告人主張的「沒有家暴」、「對方說謊」等等,這是後續通常保護令程序才能審酌的(暫時保護令核發後,會繼續進行通常保護令程序),並非暫時保護令抗告程序所應調查或審究的事項。

所以,暫時保護令的抗告,幾乎沒有抗告成功的機會,除非這暫時保護令真的很離譜,例如被害人自己講得顛三倒四、無法具體講出到底怎樣被家暴,法院從形式審查來看也不應該核發保護令,才有抗告翻盤的可能。但如果指述歷歷,不論講的是真的或假的,暫時保護令就很難抗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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