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法院核發的暫時保護令,之後程序為何?

2019-07-05

遭到丈夫家暴,到警局報案後請警察協助聲請保護令,不久後接到法院的「暫時保護令」裁定,暫時保護令是什麼意思呢?是保護令事件確定了嗎?或是之後還有什麼法院程序要走?

什麼是暫時保護令?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三種,緊急保護令較少用到,適用於情形非常急迫的案件,隨時有生命身體的重大危險,須在24小時內核發保護令。大部分案件都不會用到。

而暫時保護令就滿常見了,最終的保護令稱作「通常保護令」,不過通常保護令核發前必須開庭,而法院案件量極多,等到開庭,又隔了許久了,所以在核發通常保護令前,法院若認為以被害人提出之事證,足以認定確有可能遭到家暴,即可先不經開庭,依職權先核發暫時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的主文事項種類較少,係針對較重要的人身安全為裁定,例如不得施以家庭暴力、不得騷擾、不得接近被害人等等。而其他細節事項,則留待通常保護令開庭調查後再為裁定。

收到暫時保護令後,要準備什麼?

拿到暫時保護令後,就是等待通常保護令的開庭通知了,如果您已經將手邊所有的證據,在報警時就都提供給警察,而法院都可以據此核發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通過的機率就很高了(據統計未撤回的案件,通過率達80%)。

不過如果您還有證據未提出,例如物證、人證等,可在開庭前先具狀向法院陳報,可有效節省您的時間,也有利於保護令的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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