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者,未繳回犯罪所得恐不能易科罰金

2025-01-10

甲犯普通詐欺罪,法院判決甲5個月有期徒刑,得按日以1000元易科罰金,但因法官認定甲有30萬元的犯罪所得尚未繳回,故於判決主文中一併諭知「犯罪所得30萬元應予沒收。若不能沒收應予追徵」,而甲在檢察官通知執行當日攜帶15萬元多的現金欲辦理易科罰金,豈料檢察官要求甲須先繳回30萬元的犯罪所得始能同意易科罰金,否准甲易科罰金的聲請而將甲發監執行。

是否繳回犯罪所得,為能否易科罰金之審酌因素之一

犯最重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罪,且法院諭知刑度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法院於判決主文通常都會給予被告得以每日1000、2000、3000元之標準易科罰金。

但法院判決確定後,法院會將卷宗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執行(刑之執行為檢察官職權),故被告最終能否易科罰金,生殺大權仍在檢察官手上,檢察官若認為有「准許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之情事,可不准被告易科罰金,讓被告去監獄關。

被告不繳回犯罪所得,在被告查無財產、所得之情況下,國家未來要強制執行也十分困難,因為檢察官有易科罰金之准駁權,所以檢察官會抓著這點要求被告須繳回犯罪所得,才准許易科罰金,所以在判決主文帶有「沒收;、追徵」犯罪所得時,除了易科罰金的錢之外,宜同意備妥應繳回的犯罪所得,於執行到案日一併繳納,若未能繳回犯罪所得,遭檢察官否准易科罰金的機率就會驟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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