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是否須經登記始為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

2021-12-08

普通抵押權的登記,會設定「擔保債權的總金額」,例如抵押不動產的市價是800萬元,而抵押權的擔保金額則設定600萬元,但債務通常是有約定利息或遲延利息的,至少也有法定遲延利息。在抵押權的登記上,另外會有一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的欄位,許多人會寫上包含利息、違約金等。但如果利息未登記,是否仍在抵押的擔保範圍呢?

例如上例,債務本金500萬元,而遲延利息100萬元,則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後,可以優先受償的金額,是只有本金的500萬元?還是包含遲延利息為600萬元?

除非契約有排除約定,抵押權效力直接及於利息,不須登記

民法第861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94號民事判決:「按關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未於土地登記簿一一記載,非不得於抵押權人聲請登記時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視為登記簿之附件,在該契約書上記載之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亦得視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規定,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亦即除非另有特別排除之約定,否則抵押權擔保效力,當然及於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不以登記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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