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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首長宣布放颱風假,其依據為「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不過其直接效力範圍,也僅限於公務人員、教師,並不直接適用於民間企業(勞工),所以民間企業還是可以正常營業、請勞工上班的。
颱風來襲,勞工可不出勤的法規依據
勞動部頒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規定: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由以上規定,勞工在首長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勞工就可以自己決定不上班,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或對勞工有不利處分。此外,雖然居住或上班地區未宣布停班停課,但從居住地到上班地的途中,會經過宣布停班停課縣(市)時,也可以自己決定不上班。
勞工在首長宣布停班停課時,不上班,雇主可不發工資;上班也可不發加班費
颱風來襲的自然災害,不能歸責於雇主,而勞動契約的本質,就是勞工付出勞力而獲取工資,若勞工自己決定不上班,則勞工就沒有付出勞務,因此雇主即可不發當天工資。
且颱風假其實不是假,而是避免上班危險的一個避險措施,所以勞工在首長宣布停班停課時,還是去上班,老闆也不用付加班費。
雖然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點規定:「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但只是「宜」而非「應」,所以都只是「建議」雇主照給薪資、給加班費,但雇主並不受此種建議幹話條文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