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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勞工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且重點是不用付資遣費。那如果一位員工任職許久,已符合退休條件,某天酒駕撞死人,雇主可以直接解僱嗎?如果不能解僱,可以拒絕這位員工退休嗎?
直接解僱和拒絕退休,對雇主有什麼好處
這種任職公司很久的員工資遺費是很高的(由其適用勞退舊制者),退休金也一樣很高。如果員工犯罪被判有期徒刑(2個月以上)未能獲緩刑或易科罰金宣告,雇主可以直接解僱這位員工,不用付資遣費。
不過這種解僱條件必須刑事判決確定才可以行使,如果還在偵查、審理中,則雇主仍不可以此解僱。而這類適用勞退舊制的員工,退休金很高,如果員工搶在判決確定前,申請退休並要求雇主給付退休金,則雇主可否拒絕員工退休呢?以節省退休金的支出。
若勞工符合退休要件,雇主不可拒絕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6月23日台勞動三字第15151號函,勞工因涉案在判決未確定前,勞工若已具備自請退休要件,申請退休,雇主仍應核准其申請,不可拒絕給付其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