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用餐時間,是否須計入工作時間?

2021-09-23

某公司員工的上班時間是早上9點到下午6點,中間經過了9個小時,因為勞基法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上限為8小時,若有超過者,雇主須給付加班費。

所以這也是加班費糾紛的一種類型,勞工可能主張每天工作9小時,要求雇主須給付1小時的加班費。而雇主則會抗辯勞工每天有1個小時可以吃午餐,在這期間是不用工作的,所以工時沒有超過8小時,不需要付加班費。

工作時間的定義

所謂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休息時間為勞工得自由運用之時段,非屬工作時間,除非事實上雇主未予勞工休息,未允勞工得脫離指揮監督,猶要求勞工於職場待命或提供勞務,始屬工作時間;另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時間,如勞工仍受雇主指揮監督,處於特定之隨時提供勞務狀態,亦應計入工作時間。

所以工作時間的認定,要看勞工是否「處於受雇主支配」的狀態,雖然名為「休息」或「用餐」時間,但卻只能在辦公室用餐,處於待命工作的狀態,例如中午還要接打過來公司的電話,則還是屬於工作時間。

如果用餐時間還要待命工作,就要計入工作時間

如果勞工在用餐時間,仍處於隨時準備提供勞務之狀態,非屬得自由運用之休息時間,仍應算入工作時數。反之,如果勞工每天的用餐時間不受雇主支配也不需要待命工作,例如可以睡午覺、出去外面吃飯等,則就不會計入用餐時間。

那如果用餐時間究竟有沒有「待命工作」,此等有利於雇主的事項,原則上是要由雇主負舉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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