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所指「有傳染之虞」,必須在一般工作環境接觸下有傳染可能,雇主才得依本款規定解僱勞工。若無傳染之虞,就算是令人嫌惡的疾病,例如梅毒、菜花、愛滋、B肝等,但也不屬於這裡所指的傳染病。
而是否有傳染之虞,則是依中央醫療主管機關即衛福部之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