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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A在工地擔任模板工,某日在工作時不慎摔落地面死亡,其性質屬於職業災害並無疑問,但雇主卻自認無任何過失,是A自己不小心,認為自己無賠償責任,拒絕家屬慰撫金的損害賠償請求。如果A的家屬告上法院,關於「雇主對於工地是否依法設置足夠安全措施」,該由誰負舉證責任?
勞工請求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除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外,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工廠法等法規,均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所以倘若雇主有違反相關法令致勞工受損害者,也可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作為請求權基礎。
此外,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第487條之1第1項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此乃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
還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也是請求權基礎之一。
雇主負推定過失責任,須自證無過失
民法第184條第2項、民法第487條之1第1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均可看出雇主負推定過失責任,其中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最為明顯,只要勞工證明自己在工地、工作場所或上下班路途中受到職業災害,雇主即須證明對於勞工之職業安全措施無過失,才能免責。
不過最後要提醒的是,勞工對於職災的金錢請求,分為「補償」和「賠償」,補償係課予雇主無過失責任,只要是職災,雇主就須補償勞工,補償數額規定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中,雇主可透過保險來分擔其補償責任。至於賠償,則須以雇主有過失為必要,只是雇主若能自證無過失,仍可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