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委託出席的身分限制

2021-12-03

公寓大廈社區應定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俗稱住戶大會),若住戶自己沒時間或不想出席,可以委託他人代理,但委託的形式及受託人的身分是有規定的喔,若有所違反會形成無效的委託。

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區權會的法律規定及要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 委託方式:須書面委託,不得口頭委託。
  • 受託人身分:配偶、直系血親(須成年且未受監護宣告者)、其他社區產權人、社區房屋承租人。
  • 單一受託人可代理的上限:代理人數不得逾全體人數1/5;亦不得逾全部持分數的1/5。

上開限制的立法目的

限制受託人身分的原因

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應該要有法律上的身分之關係(關係密切者),才能代理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限制代理上限的原因

為了防止有心人士大量蒐集,並掌握委託書,嚴重擾亂管委會會議或選舉的公平性,以防有心人士傷害住戶權益,減少各種弊端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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