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處分機關不服訴願決定,可提出行政訴訟嗎?

2019-05-12

某拖嬰中心爆發疑似虐童事件,家長持監視器畫面向媒體投訴,A市政府社會局長為了展氣魄力,在未實際做訪察之前,第一時間先跳出來表示將廢止拖嬰中心立案許可,社會局承辦人實地訪查時,發現家長提供的監視器畫面有刻意快轉、作假的情形,目的是要求退費不成而挾怨報復,但局長不同意做免罰處理,承辦只好還是上簽呈,發出了廢止拖嬰中心立案許可的處分書。

拖嬰中心提出訴願,市政府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社會局長臉面無光,於是要求承辦人研議,對市政府的訴願決定,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是否可行呢?

行政機關不服訴願結果,僅能接受,不得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5條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之訴訟權利主體,都是人民,因法條僅規定「人民」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未規定「原處分機關」不服訴願決定得訴訟之條文,所以原處分機關僅能接受訴願決定,不得表示不服。

此一立法設計是合理的,因為訴願受理機關係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行政機關之間本來就有上命下從之關係,上級對下級機關有做適法性、適當性監督之權力,若准許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之命令不服、進而訴訟,將有礙於行政效率,亦有違行政倫理,藉此我們也可以簡單得出一個結論,如果訴願結果之人民是有利的,人民也未再提出訴訟,行政機關不得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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