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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所以送達是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如果行政處分的相對人,在行政處分送達前即已死亡,行政處分是否生效呢?如果有扣留物,該如何處置?
於行政處分送達前死亡,行政處分無從成立
受裁處人在行政處分送達前已死亡,因為行政法關係之一方當事人已不存在,行政處分即失所附麗而無從成立,自不生送達之問題。
故沒入處分同樣尚未生效,依行政罰法第40條第1項前段規定:「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或案件為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扣留物應發還。
於行政處分送達後死亡,行政處分仍發生效力
反之,行政處分既然在受裁處人還活著的時候送達,就已發生效力,而嗣後過世,乃繼承之問題,行政處分對相對人所課處之義務,除該義務專屬於處分相對人本身者外,應由原處分相對人之繼承人繼受義務。
而沒入處分經合法送達後,沒入處分已生效,則仍得繼續扣留並予以沒入之。
》參考資料:法務部96年5月9日法律字第0960010498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