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領勞務遲延,雇主仍須給付工資,勞工無補服勞務義務

2025-05-01

員工甲遭雇主乙隨便用表現不佳的理由解僱,甲向雇主乙表示解僱不合法,隔天還是繼續到公司上班,但遭雇主乙拒絕、甲不得其門而入只能悻悻然離開。

甲之後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一併請求雇主乙應於恢復原職前按月給付薪水,雇主乙則抗辯縱使解僱違法,但甲後來沒有實際提供勞務,不可以請求給付薪水,誰的主張有道理?

老闆拒絕員工上班,員工不須補班即可請求薪資

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若法院認定解僱違法、勞資間僱傭關係有效且繼續存在,當員工請求復職遭拒後,即屬雇主拒絕受領員工提供勞務,構成受領勞務遲延,以員工已服勞務論,依民法第487條之規定,員工雖未實際為雇主服勞務,但仍有向雇主請求給付報酬的權利,而報酬包括工資、津貼、獎金或經常性給與等工作直接或間接所得,均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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