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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家事案件一審判決後,不服之當事人可上訴二審,故法律定有上訴或抗告之期間,需要等到期間過後,無當事人上訴或抗告,一審法院才會核發「確定證明書」。但有些案件的當事人,原、被告或聲請人、相對人只是形式,事實上是沒有爭議的,只是依法須經過法院判決或裁定。
對於這些案件,如果還要等上訴或抗告期間過後,才能拿到確定證明書,勢必需要花更多時間等待,當事人有沒有辦法加快速度呢?可不可以當事人均向法院陳明自己不上訴、不抗告,請法院直接核發確定證明書?
當事人均捨棄上訴或抗告權時,案件即已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43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當事人合法捨棄上訴權時,判決即已確定。此亦為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所準用。
所以兩造當事人無爭議,均希望判決或裁定早日確定、拿到確定證明書以辦理後續事宜,可具狀向法院聲請捨棄上訴或抗告權,即可不用再等待上訴或抗告期間屆滿。
這麼做其實是有差,不是10天或20天而已,因為法院如果是正常等救濟期間都經過,要等送達證書送回到法院,才能核算何時確定,有些案件還有在途期間的問題,所以正常狀況都要等一陣子才會拿到確定證明書。
什麼時候可以捨棄抗告權加快速度?
例如:有時車禍案件,被害人已經喪失行為能力(例如植物人),家人要領取保險理賠或進行訴訟時,都需要取得監護宣告且確定,至戶政事務所為被害人辦理監護宣告及登記監護人完畢,才能處理以上事宜。
所以家人們的監護宣告只是跑流程,如果法院准許監護宣告,沒有人會去抗告,所以當事人們向法院具狀捨棄抗告權,可以較早拿到確定證明書以處理車禍理賠及損害賠償訴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