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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共排水管路頻頻堵塞,導致污水回流至住戶屋內而造成財物損害,住戶多次請求管委會加以處理,但管委卻置之不理,僅叫住戶自己出錢修繕,於此情形,住戶雖然可以訴請管委會賠償,但如果管委會還是不修繕,以後還是會再次發生同樣情形。
故住戶是否可以在同一訴訟,請法院判決命管委會修繕受損之公設呢?
公設之維護、修繕,屬於管委會之職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由上開規定可知,關於社區之公社,其修繕、管理、維護係管委員會職責所在,管委會不得要求住戶就公設部分自負維修之責。
得以管委會為被告,訴請管委會負修繕之責
關於管理委員會之職務行為,或其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者,住戶或被害人得以選擇以「管理委員會為被告」起訴請求,此為原告之程序選擇權,於此類案件,管委員也有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承前所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係管委會對公設負有修繕義務之明文規定,住戶即得以此條規定,訴請管委會對於某某公設應修繕至未損壞之狀態(視個案決定訴之聲明)。
【訴之聲明範例】
訴之聲明:被告○○管理委員會應修繕○○社區地下一樓停車場A棟電梯出來之公共污水管線至未損壞之狀態。
有時候,這類訴訟,如果管委會抗辯公設並未受損,或對修繕之方法有所爭執,此時往往就需要請法院囑託技師公會進行鑑定了,再以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所示之應修繕項目、方法,命管委會加以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