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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乙妻離婚,約定小孩丙由乙妻單獨行使監護權,後來乙罹患重病可能不久於人世,乙擔憂自己死後,有家暴紀錄或不負責任的前夫甲,若擔任小孩監護人,小孩的權益可能受損,於是十分苦惱思考解決辦法。
夫妻離婚時,可能會約定小孩監護權由一方單獨行為(單獨監護),但如果日後單獨監護人死亡,則原因無監護權的其中一方父母,其監護權就會回復。但這是指「未留下遺囑」指定監護人的情況,如果善用遺囑,其實可以指定信任的人當小孩監護人喔。
不信任前夫(妻)當小孩監護人,可利用遺囑指定監護人
民法第1093條規定:「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未成年子女的單獨監護人,可以「遺囑」指定信任的人擔任監護人,也宜一併指定信任之人擔任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之人。而立遺囑為單獨行為,也還不需要取得指定監護人的同意。
不過經指定的監護人,若有就任的意願,就必須在知悉其為監護人後15日內(即知悉立遺囑人死亡及知悉遺囑內容),向法院陳報姓名、地址,並向法院陳報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清冊。
如果指定監護人逾期未向法院陳報,即視同未就任,指定監護人之法律效力就失效了,回歸民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