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以「遺囑」指定提領「勞工退休金專戶」款項之人?

2022-10-23

依勞退新制規定,勞工於勞保局設有個人退休金專戶,而雇主則應按月提繳勞工薪資6%之金額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勞工亦可於薪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而在勞工年滿60歲時,可申請領取專戶之本金及收益。

若勞工死亡,勞工退休金專戶內之款項,屬於勞工之「遺產」

勞工退休金專戶內之金錢,雖然需要在符合請領條件時始得提領,但在提領之前,專戶內的錢還是為勞工的「財產」,性質上可解為遞延工資之給付。

所以實務認為專戶內的金額為勞工之財產權,勞工於尚未符合請領退休金之規定前死亡者,該金額即為勞工的遺產。

勞工可透過遺產,指定專戶內的金錢由誰提領(繼承),但同樣適用民法特留分的規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項規定:「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9日勞動4字第0950006111號令:「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基上,勞工得以遺囑指定遺屬以外之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指定請領人持憑之遺囑,具有法令效力者,即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惟如有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致得請領退休金者有數人時,應與其他請領人共同具領。」

既然專戶內的金錢屬於勞工的遺產,勞工自然可預立遺囑指定專戶內的退休金由何人繼承,再由前開法條及主管機關令也都採相同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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