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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西屯區某燒肉店於114年1月30日發生火災,整棟建物付之一炬,據新聞報導指出,燒肉店員稱:疑似在店內用餐的外籍勞工用不聽勸阻,執意要用大火烤牛五花,致爐溫過高起火而延燒到管線,因此釀成慘劇。
先不論燒肉店員說法合不合理,不能排除是卸責之詞(用大火烤肉就引發餐廳大火?餐廳管線、瓦斯、消防設備都沒問題嗎?)但外籍勞工若確有不聽勸阻執意大火烤牛五花之情事,而與火災的發生有因果關係,外籍勞工也難辭其咎。
》新聞連結:台中西屯燒肉店、星巴克燒光疑因「3移工烤肉玩火竄60cm高」
因過失致失火,可能觸犯失火罪
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何謂「燒燬」?對此有不同的看法,而通說認為達到建築物「喪失其主要效用」之程度,即屬於燒燬。
「放火」即為「故意」,「失火」即為「過失」,故用火不當致失火燒燬營業中的燒烤店(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的失火罪。
惟失火罪並非重罪,雖然建築物燒燬的損害甚鉅,但畢竟本質為過失犯,惡性並非重大,故刑度僅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而已,獲得易科罰金之機會頗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