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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約有20餘國承認同性婚姻,沒有任何一個亞洲國家,但我國在大法官第748號解釋作成後,讓同性能夠成立類似婚姻的永久結合關係,在我國已經是不可擋的趨勢,而且不立法也不行。
大法官第748號解釋認為我國民法限制同性別的兩個人,不能「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違憲的,要求國家制定有關類似同性伴侶的法律,且有二年的期限,若超過二年還沒立法,則同性者,就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而在去年的11月24日的公投中,也確立「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而「有關同性伴侶法律,不增訂在民法內,而應另立專法」的結論,而公投法也規定行政院必須在三個月內制定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而立法院應必須在下一個休會期前完成審議程序,先讓我們來認識同婚專法草案的規定內容吧!
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藍字部分就是草案對同性婚姻的定義!
★年齡:→未滿18歲不可以。→18歲~20歲:必須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通常是監護人/父母)。
★親等: 仿照民法近親結婚禁止的規定★重婚:有異性配偶者:不可以再與他人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有同性伴侶者:不可以再與異性結婚、與同性成立同性婚姻。
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其實就跟民法異性結婚的程序完全一樣)
只能收養同性他方的親生子女。不可以收養無關係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