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為恐嚇及傷害行為,二罪競合關係為何?

2023-07-12

甲、乙仇人相見、狹路相逢,甲直接把乙壓制在地暴打一頓,一邊打一邊說:「打死你」、「我要把你打死」,乙之後對甲提出傷害罪、恐嚇罪的刑事告訴,試問甲的行為如何論罪?甲、乙能否嗣後和解撤回告訴?

恐嚇罪、傷害罪之條文

恐嚇罪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兩條罪在刑法上都是輕罪,但差別是恐嚇罪為公訴罪、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但弔詭的是恐嚇罪保護的也是個人法益,法定刑度比傷害罪還低,但卻是公訴罪,導致恐嚇罪無法因和解而撤告,實在很奇怪。

同時犯恐嚇、傷害罪的競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194 號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496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293號判決:「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義、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傷害行為,即應構成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倘被告係對告訴人恐嚇,進而傷害告訴人成傷,則被告對告訴人恐嚇之危險行為,應為傷害罪之實害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如果行為人對被害人恐嚇的同時,又有傷害行為,則恐嚇行為會被傷害行為所吸收,不論以恐嚇罪。所以像本案的例子,不會對甲再論以恐嚇罪,所以甲、乙若達成和解,乙撤回傷害告訴後,案件就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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