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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片是社交上常見表彰自己身分的文件,但如果有心人士偽造其他人的名片(藉此騙人或招攬生意),或故意在名片上寫不符的內容,是否會成立偽造文書相關的犯罪?這個案例的爭點就是名片是不是文書呢?因為成立偽造文章罪章的前提→標的必是為文書。
文書的三大要素
刑法所保障的文書,是有範圍限制的,必須是具有重要性的文書,才有保護必要。於是文書必須具有三大功能,才能稱作為刑法上的文書:
名片並不是文書
名片缺乏了保證的功能,因為名片上並無真正的簽名,而名片的製作者也無明示,名片的用途只是表彰人的同一性而已,並不是刑法上的文書,所以偽造文書並不會成立刑事犯罪。但如果利用假名片遂行詐欺行為,仍可另以詐欺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