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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執行,不會因為訴願、行政訴訟而停止,不過當行政處分的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受處分人得請求停止執行,不過須符合法定要件,且實務的審核很嚴格,不易通過。
而訴願法第93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分別訂有停止執行的規定,有一個爭議問題是: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時,是否以提起訴願為必要?
實務見解:肯定說
實務認為,行政訴訟是審查行政處分違法與否的最終機關(一般行政救濟程序是訴願先行),若容許當事人收到行政處分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的話,無異於允許當事人規避訴願程序。
故此說係認為,受處分人應先提出訴願,並依訴願法第93條規定,向訴願管轄機關申請停止執行,不可直接向法院聲請。
學說見解:否定說
說則有見解認為,訴願法和行政訴訟法並未規定需要先訴願才能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無禁止人民直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的必要。
亦認為停止執行只是一個暫時性的權利保護,並未免除受處分人提出訴願的義務,所以並沒有規避訴願的疑慮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