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其中一人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2023-09-12

甲、乙兩個人持油漆對丙的車潑漆,丙對甲、乙提出毀損罪的刑事告訴,嗣後甲以1萬元跟丙達成和解,但乙堅持不願賠償而未與丙和解,丙在沒有跟乙和解的狀況下,該撤回對甲的毀損罪告訴嗎?

只撤回部分共犯之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此條規定,就是所謂的「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 什麼是告訴?告訴係指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所為的意思表示,而重點來,告訴是對於犯罪事實為之,並非對於特定之犯人為之。

因此,告訴權的行使,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要告訴,有自由決定的權利,並非許可告訴人有選擇所告訴之犯人之意,所以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要撤回告訴的話,不能只選擇對共犯之其中一人撤回,若僅撤回一人,因為告訴主觀不可分,等同撤回全部告訴。

以旨例來說,丙雖然只撤回對甲的告訴,但撤回效力仍及於未和解的乙,所以丙只與其中一人達成和解,是否要撤回告訴,仍應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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