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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日與乙、丙發生口角,遭乙、丙毆打受傷,甲對乙、丙提出刑事傷害之告訴,乙、丙也雙雙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階段,甲跟乙談妥和解條件也拿到賠償,但丙則拒絕賠償而無法和解,甲因為不想追究乙了,甲可以只撤回對乙的傷害告訴嗎?
對共犯一人撤回告訴,效力及餘其他共犯
刑法277條的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可於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不過如果被告有數人,告訴人縱與部分被告和解,是否撤回告訴仍須想清楚。
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此為告訴不可分之規定,告訴人僅能選擇對於「犯罪事實」告訴,而不能選擇告訴的「對象」,當告訴人對部分被告撤回告訴時,就等於對全部被告撤回,會使未和解的被告享受到撤回告訴的好處,所以要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