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是否還要出庭?

2025-01-21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關於「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人、被告若於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告訴人可具狀撤回告訴,反之,如果是於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即無法再撤回告訴。

若告訴人係於檢察官偵查中撤回告訴,檢察官依法即應為不起訴處分,若是於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審理中撤回告訴,法院則應為不受理判決。

如果所涉罪名均屬「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後可不到庭

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國家刑罰權即不得再對被告追訴、審判、處罰,故被告、告訴人可不到庭,且院、檢通常也都會取消庭期。

不過,若被告所涉罪名為公訴罪,或是部分為告訴乃論、部分為公訴罪時,撤回告訴就無法終結整個司法程序,因為公訴罪的部分仍須繼續偵查或審理,故被告仍須到庭(告訴人則不強制到庭)。所以告訴人撤回告訴後(或被告知悉告訴撤回告訴),仍宜電話聯繫院、檢是否收到撤回狀,以及詢問是否仍須到庭,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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