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當事人繳納裁判費的裁定,可否抗告?抗告可否先不繳費?
K小姐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但尚未繳納裁判費,一週後,收到一份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命繳納裁判費的裁定書,要求K小姐5日內補繳,否則即駁回其訴,然後裁定末寫「不得抗告」。但K小姐發現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算錯了,但裁定末又寫「不得抗告」,難道只能吞下去了嗎?
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可抗告、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其實所謂真的不能抗告的部分,是指「命繳費」這件事。就是應徵裁判費的案件類型,當事人不能主張拒繳裁判費卻要法院審理案件。
但裁判費應繳數額,往往都是以法院核定的訴訟標的價額為準,若法院核定的訴訟標的價額有誤,則當事人繳納裁判費的數額也會出錯。所以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當事人主張有錯誤的話,是可以抗告的(應於10日內提出、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有的繳費裁定漏未記載得抗告部分,只寫「不得抗告」四字,就不要被嚇著了。
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成功,則原裁定限期命繳費的部分,此限期也會失所附麗,由原法院重新核定標的價額、再通知當事人繳費。
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出抗告,是否還要先繳法院所核定之裁判費?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06號民事裁定:「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法院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而同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準此,原告就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並不影響原命補繳裁判費期間之進行,如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法院固得以裁定駁回其訴,惟如原告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駁回其訴之裁定均提起抗告,抗告法院如認其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當而廢棄該裁定者,原命限期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已失所附麗,第一審法院據以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即有違誤,抗告法院自得併廢棄該裁定。」
法院命當事人繳交裁判費的裁定,不因抗告而停止執行,所以縱使當事人提起抗告,但在上級法院未廢棄原裁定前,原法院仍可以當事人逾期繳費而裁定駁回訴訟;不過,假使抗告理由獲上級法院接受、廢棄原裁定,上級法院可一併廢棄原法院以逾期未繳費而裁定駁回訴訟的裁定,另定期間讓當事人繳費。
可是,如果抗告沒有成功,而且原法院也已經以逾期未繳費而裁定駁回訴訟呢?那案件就確定被裁定駁回了,雖然此種程序上駁回裁定並無既判力,意即當事人還是可以重新再提告一次,但勢必花費額外的金錢、時間成本,所以會比較建議在提起抗告的同時,還是先向法院繳納裁判費,日後如果抗告成功,再向法院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