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契約的成立,不以簽署書面為必要

2025-01-30

甲、乙因債務糾紛涉訟,甲積欠乙200萬元的債務及利息60萬元未還,某日甲、乙二人以通訊軟體Line協商清償條件,甲以訊息詢問乙能否:「利息全免、150萬元還款」的條件和解?乙不假思索就以訊息回稱「ok」,甲見乙回覆後旋即將對話截圖留存。

而乙則越想越不對勁覺得自己吃虧太多,於是收回「ok」訊息,試問乙是否確定僅能要求甲還150萬元?

和解契約的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和解、債務清償協議為民法的契約類型之一,依民法規定,契約的成立不以簽立書面為必要,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可成立。

所以甲、乙雙方雖然沒有見面,只是以Line訊息溝通,但甲已提出「利息全免、150萬元和解」的請求(我們法律上稱作要約),乙則在不久後以訊息回稱「OK」(法律上稱作承諾),此時和解契約就已成立,法律上乙已拋棄150萬元本金以外及利息的債權,僅能跟甲要求清償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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