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連帶債務人其中一人和解,還可以向他方請求多少?

2020-08-17

案例一:A發現老婆B和男子C外遇,蒐證提告B、C後,經法院判決B、C應連帶賠償A新臺幣50萬元。判決後,A跟老婆B達成和解,B不用賠錢,條件是B不能跟C再有往來。A打著如意算盤要跟C要這全部的50萬元,豈料B把自己跟A和解的事情告訴C,還附上了和解書,此舉會影響A跟C要50萬嗎?

案例二:闖紅燈的乙車、超速的丙車相撞,波及到走在人行道上的甲,經車鑑會鑑定,乙為肇事主因、丙為肇事次因、甲無肇事因素,甲向乙、丙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法院判決乙、丙應連帶賠償甲20萬元,嗣後甲跟乙以10萬元和解,甲可以跟丙要剩下的10萬元嗎?

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之一方和解,對另一連帶債務人有何影響?

上面這兩個案例,都是依民法第185條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人成立連帶債務的案例。被害人的權利,就是可以就整理損害數額,向連帶債務人之其中一人「一部」或「全部」請求。

例如案例一:A可以依判決結果,向B要求給付50萬元。而案例二:甲可以依判決結果,向丙要求給付20萬元。

但如果被害人跟共同侵權行為人之一人達成和解,餘額部分,被害人還可以全部請求嗎?

在該債務人應分擔部分內,他債務人免其責任

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民法第280條本文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1號民事判決:「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償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之免除,仍可發生絕對之效力,亦即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成立和解,如無消滅其他債務人連帶賠償債務之意思,而其同意債權人賠償金額如超過依法應分擔額(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者,債權人就該連帶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並無作何免除,對他債務人而言,固僅生相對之效力,但其同意賠償金額如低於依法應分擔額時,該差額部分,即因債權人對其應分擔部分之免除而發生絕對效力。

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外固然負連帶責任,但其內部仍有分擔額,而案例一、二的內部分擔額是不一樣的。

案例一外遇案:無法律、契約可判定B、C內部分擔額為何,故依民法第280條規定,B、C平均分擔,所以在內部分擔額方面,B、C各自負25萬的責任,如今A單方面免除B的應分擔額(即25萬元),則對C而言,在B分擔額的範圍內也免除責任,所以A只能跟C要剩下的25萬元了。 【所以A不要犯蠢去B和解,直接去跟C強制執行50萬元不就得了】

案例二車禍案:因乙肇事主因、丙為肇事次因,故乙應負70%過失責任、丙則應負30%過失責任,對外的賠償總額為20萬元,而內部分擔額為乙14萬元、丙6萬元,如果甲跟乙以10萬元和解,等於免除了乙4萬元的債務,這4萬元免除的效力及於丙,故甲僅能再向丙請求6萬元,而不是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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