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家事事件不適用前置調解程序?

2019-08-29

絕大部分的家事事件都適用前置調解程序,意即法院裁判前,須經調解程序,例如離婚、扶養、未成年子女親權、變更子女姓氏、夫妻同居、夫妻財產分配等,因為這類事件都具有訟爭性,通常伴隨親屬間的訴訟攻防,所以更重視調解程序。

不過還是有部分家事事件不需調解,就是丁類事件,此類事件更具有公益性,法官能依職權認定之權限更大,或是不具訟爭性(實際上無對造)等,故省略調解程序。

不需經由調解之家事事件類型

  1. 宣告死亡事件。
  2. 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3.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4. 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5. 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6. 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7. 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8. 親屬會議事件。
  9. 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10. 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11. 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12. 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13. 民事保護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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