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救災壓壞民車,應由政府依法補償,不必官員「自掏腰包」
近日鳳凰颱風重創南台灣,國軍出動AAV7兩棲突擊車投入救災任務時,在蘇澳地區涉水通行,不慎壓損兩輛拋錨停在路中的民用車輛。行政院長卓榮泰在現場受訪時表示,他與國防部長一人賠一台車,請民眾不用擔心,引發社會熱議。
但其實,這類情形依法本就屬於政府該補償的範疇,根本不需要官員自掏腰包,也不應該以個人道義取代公務體系中明確的法律責任。
》新聞連結:軍車馳援蘇澳壓毀2輛民車 卓榮泰:我跟顧部長一人賠一台
人民因機關實施即施強制受有損失時,可請求金錢補償
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2項第4款規定,行政機關為防止急迫危險或災害,得「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也就是所謂的「即時強制」。國軍在災害發生時奉命出動救災,屬於依法行使公權力的即時強制行為。
若人民因此遭受損失,行政執行法第41條已明確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換句話說,只要民眾的損害並非因自身過失所致(例如違規停車、阻礙救災路線等),政府就應該依法補償,而不是等待官員「發善心」出錢。這項補償由公務預算支應,民眾得在知悉損失後兩年內,向執行機關(本案即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提出補償請求;若對補償結果不服,還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補償與賠償的差別
這裡要區分「補償」與「賠償」兩個不同概念。
補償:
指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無故意或過失,但人民仍因此受損時,政府基於公平負擔原則所支付的金錢補償。
例如本案軍車依法救災涉水通行,因水勢視線不清壓損民車,屬「依法執行職務」造成的特別損失,依法應補償。
賠償:
若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有故意或過失(例如疏忽指揮、不當駕駛),造成人民損害,則依國家賠償法由國家負賠償責任,事後再依情節向該公務員求償。
因此,本案若軍方人員並無明顯過失,僅屬救災行動中難免的損害,應依法適用行政執行法第41條之「損失補償」,而非國家賠償。
結論
國軍執行救災任務時壓損民車,依法屬於「即時強制」導致的特別損失,人民可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請求補償。這項補償由政府依法負責,並以公帑支應,不必也不應由行政院長或國防部長個人出資。
在法治國家,公權力行使與人民權益之間的平衡,應透過法律制度保障,而非倚賴個人情義或政治表態。依法補償,不僅符合法治原則,也能讓人民更信任政府的責任與程序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