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學水瓶裡加硼砂,為什麼不算殺人?

2021-03-19

據新聞報導,嘉義市一名國二女學生跟同班女同學關係不睦,聯合另外3名同學,在109年9月時,趁女同學不在教室的時候,偷偷以針筒將硼砂水三度灌入女同學的水壺中,女同學母親稱女同學三個月內瘦了8公斤,直到109年12月,其中一名加害的同學良心發現告知女同學此事,也發現加害同學間的群組對話紀錄,曾表示「吃一個月一定會有問題」、「可以去參加他的喪禮」等,女同學母親認為這不就是要殺人嗎?

不過少年法庭法官調查後認為,依現有證據並不足以認定加害學生的行為符合殺人未遂的要件,因此僅裁定對學生進行保護處分,女同學家長很生氣,於是向媒體爆料,引起民眾廣泛的討論。

少年事件的處理程序及處罰

什麼案件適用少年程序(即進入少年庭)?

12歲~18歲少年

  1. 觸犯刑罰法律
  2.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 

少年事件有何處罰?

  • 情節輕微「告誡」、「交付家長嚴加管教」、「轉介輔導」
  • 情節非輕微→保護處分「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安置輔導」、「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1. 未滿14歲:因為刑法不處罰14歲以下之人,所以就只能從以上幾種處分選擇。 
  2. 14歲~18歲:已是刑法處罰對象,但可以減輕其刑。
    如果涉犯的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少年法院「必須」移送檢察官偵辦,檢察官若調查後認為構成犯罪,則向少年法院起訴,由少年法院判決,科處刑法所定的處罰。
    如果涉犯前項以外之罪,但少年法庭法官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也「可以」決定移送檢察官偵辦。 

未滿12歲的人犯罪,如何處理?

由學校、社會局等單位處理,不會進入法院。

從現有的資訊拼湊可能的事實狀況

少年事件的審理、調查是不公開的,所以只能從網路查得到的資訊來拼湊事實的可能經過、證據。

本案有什麼證據?

  • 人證:同學承認有用針筒分三次注射硼砂到女同學水瓶,每次下藥約1個小姆指指甲的量。
  • 物證
  1. 群組對話紀錄:「吃一個月他一定會出問題」、「我可以去他的喪禮」。
  2. 女同學的診斷報告:已經過三個月,驗不出體內有毒物,也無法確認瘦8公斤之事與喝了硼砂水有關。 

吃了硼砂就會死?

在早期,硼砂被當作食品保存、防腐使用,也可以增加食物的Q度,例如「蝦仁、黃油麵、鹼粽、貢丸、魚丸、年糕、燒餅」等,不過硼砂確實對人體有害,所以現在已經禁止添加在食物中了(不過有的國家還是允許少量使用)。不過既然早期食物會加,那看來硼砂毒性似乎沒那麼強才是。

依科學資料,只有微量攝取時,可由泌尿系統排出,對身體幾乎沒有影響;可是若暴露量太大或累積量過多時,便會引起中毒。成人若攝入用1~3公克硼砂即可能中毒,15~20公克有致命危險;孩童則因為代謝效率較慢,食用5公克可能造成死亡。

要成立殺人罪,要符合什麼要件?

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觀上要有「殺人」的行為,主觀上也要有「殺人」的故意。而什麼行為可稱作殺人呢?

勢必是客觀上可認為「對生命的喪失有立即危險」的行為,才可以稱作殺人如果每次只添加微量的硼砂(1小指甲量),不足以對生命造成危險,頂多造成中毒,那最多只能說是「傷害」而非「殺人」

雖然有說「參加她的喪禮」,但這句話足以認定有殺人的故意嗎?而且後面又講到「下次用廁所水」,似乎也代表同學認知到這個量不足以致死,才會說下次要用廁所水。

會成立傷害罪嗎?

下少量的硼砂,雖不足以致死,但可能造成身體的傷害(嘔吐、頭暈都算),可是傷害罪不罰「未遂犯」,所以要證明真的造成了女同學的身體傷害。可是三個月後都驗不出來了,無法證明暴瘦的原因跟喝硼砂水有關,所以也無法成立傷害罪

 如果本案無法認定構成犯罪,有何處罰?

既然不構成殺人未遂,也難以構成傷害罪,雖然無法用刑罰處理,但仍符合前述「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傷害未遂刑法並不處罰),可施以保護處分,從「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安置輔導」、「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等處分中來作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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