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害人面前拿走財物,就不成立竊盜罪?

2020-10-20

某A在家門口堆置了不少資源回收物品,鄰居B認為A製造髒亂,於是某天B當著A的面,把門口所有的資源回收物品用車載走並變賣,A生氣得跑到派出所有報警、提告B竊盜!

豈料警察跟A說:「B拿走東西的時候,你就在現場啊,這樣就不算竊盜了,你去調解啦,沒什麼好告的。」A覺得很奇怪,明明自己的東西未經同意被拿走,如果不是偷(竊),那算什麼?

竊盜罪之成立,不以被害人是否目睹為必要

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而「竊取」的概念,係指「未經持有人同意」或「違反持有人意思」,破壞他人對於物的持有關係、並建立新的持有關係而言,所以重點在於「是否得到物之持有人同意」?這才是竊盜罪是否成立的重點。

所以下手竊取時,不需考慮是否「隱密」或「乘人不知」,因為行為是公然還是隱密,和財產的保護並沒有關係,況且不管被害人知或不知,並不會改變其財產遭受侵害之事實。所以就旨例而言,B確實成立竊盜罪,若警察仍拒絕受理,A可向督察室檢舉或直接寫書狀到地檢署對B提出竊盜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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