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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到警局報案並提出保護令的聲請,警方除了製作筆錄之外,亦會協助受害人填寫保護令聲請狀。但司法院網站提供的保護令聲請狀有兩種,一種是「通常保護令聲請狀」、一種是「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聲請狀。
情況較急迫者,宜聲請暫時保護令
警察有時候未能向被害人解釋兩種保護令的差別,對於緊急案件卻仍提供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狀,而被害人也不清楚,導致法院較慢才開通常保護的調查庭,使被害人無法較即時獲得保護。所以如果事證較為明確、且有持續受家暴行為之較高可能性時,被害人應該填寫「暫時保護令」之聲請狀。
法院核發暫時發護令者,將直接進行通常保護令之調查程序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所以雖然被害人一開始僅聲請暫時保護令,但若法院准許核發,依上開規定,已視為聲請通常保護令,法院將直接安排後續通常保護令之調查庭,不會核發暫時保護令後程序就終結,所以不必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