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票人在本票補填「發票日」、「到期日」,後果非常嚴重!

2021-09-14

本票開出來時,如果沒有寫「發票日」,那這張本票是無效的。此外,但本票有追索權時效,執票人對發票人之追索權時效為3年,若超過時效,就會面臨發票人拒絕給付票款的風險。因為法院對於本票裁定的審查是「形式審查」,不管本票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只要表現上看起來是一張有效票,就會准許本票強制執行。

所以就會有執票人為了讓法院誤以為本票是有效的或是到期日是真的,執票人就自己手寫加上「發票日」或「到期日」,但殊不知,這個行為是有刑責的,而且是重罪。

未得授權私自填寫發票日、到期日,屬於變造有價證券之行為

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本票是所謂的「有價證券」,而執票人未得發票人授權,在本票上補填發票日(使其形式上變成有效票據),或補填到期日(使其形式上未逾追索權時效),屬於「變造有價證券」的行為就算執票人真的有債權存在,也不代表就可擅自修改本票所載的內容,所以仍屬違法

而本罪的刑度是3年起跳,非常得重,因為多寫了幾個數字就要關3年,聽到都會覺得不可思議吧?

所以真的建議不要做傻事,不可以私自在本票上增添內容。若犯此罪,只能試著跟發票人和解,請法院能夠依刑法第59條特例減刑、再給予緩刑宣告,才能不用被關,但也形同還要賠錢給欠自己錢的人,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持變造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另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為法院就本票裁定僅作形式審查,誤使法院將不實發票日或到期日等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民事裁定公文書,准許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不過因為本罪刑度低於變造有價證券罪,所以當一行為觸犯二罪名時,會從一重以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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