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建物分屬二人,建物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2021-11-25

優先承買權的規定,不單單規定於民法上,土地法也有,這是一個比較會被忽略的土地所有權人的優先承買權。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土地法第104條,關於土地所有權人優先承買權的要件

前提要件:基地、建物所有權人不同。

建物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所以建物所有權人在出賣建物時,務必要以存證信函通知基地地主得優先承買,當地主不行使權利時,才能進行後續原計畫的交易。且此一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當建物所有權人未通知基地所有權人時,其買賣契約不得對抗地主,地主得訴請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

但需注意的是,地主的優先承買權時效為受通知後10日,與共有人優先承買權行使時效為受通知後20日要短,逾期後即視為放棄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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