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符合優生保健法第9條及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所定之例外情形,否則墮胎仍然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孕婦自行墮胎,或由他人為孕婦墮胎,均為刑法所處罰的對象。
依實務見解,墮胎罪的成立,除了使胎兒死亡外,使胎兒「早產」亦屬之,均屬墮胎既遂之行為,反之,如果施行墮胎行為但並未使胎兒早產,則僅屬未遂範疇。
不過,關於墮胎罪的未遂犯處罰,孕婦自行墮胎 、他人得孕婦承諾為其墮胎(營利亦屬之)等行為,都只處罰既遂犯,意即至少要使胎兒早產,才加以處罰。唯一處罰未遂犯者,僅有「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之行為,因此行為不法內涵最為嚴重,故處罰未遂犯,規定於刑法第29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