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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派員工出國工作,所發給的外派津貼;或是到總公司以外分公司工作的外地津貼,雇主在薪資單上通常都會另外分類,不會跟本薪列在一起,那外地津貼是否屬於工資呢?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在於,如果屬如工資的話,資遣費、不休假工資、加班費、勞退提撥的計算基數都會把外地津貼納入,與勞工權益息息相關。
外地津貼屬於工資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22日台勞動二字第69028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定義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雇主按月發給勞工在外地工作之『外地津貼』,係勞工於外地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工資。」
所以外地津貼的性質屬於工資的一部分,雇主不得任意扣減,也應作為資遣費、不休假工資、加班費、勞退提撥的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