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酒駕被抓,還可以繼續在國內工作嗎?
甲公司合法聘僱的外勞A,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遭警察臨檢,其呼氣酒測值為0.28mg/L,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月,准予易科罰金,之後執行檢察官也因為A是初犯而准予易科罰金結案,不過A是否還可以繼續在臺灣工作呢?
並非觸犯刑事法律,就一定廢止聘僱許可,須符合「情節重大」要件
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如果法官認為此外籍勞工續留我國,對社會具有一定危險性而有隔絕必要,在判決主文諭知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既然已無在我國停留之可能,自然構成廢止聘僱許可的條件。
但如果判決未諭知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則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之規定,外籍勞工在我國犯罪或違反其他法令,非一律廢止工作許可,而是須符合「情節重大」的要件,而「情節重大」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主管機關應就具體個案,審酌外籍勞工違法行為的動機、目的、手段及對保護法益的侵害程度等為判斷,不可不問個案情節輕重,一概為廢止聘僱許可的處分,否則有違憲法上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雖然以勞動部所定的內部行政規則,對於外籍勞工酒駕經一審判決有罪者,多半會廢止聘僱許可,但此種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廢止的行為,對某些情節較輕微的個案中,已有輕重失衡、過度侵害工作權之疑慮,實務上也有法院判決撤銷廢止處分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