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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錢或得易以金錢之給付,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聲請支付命令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500元。不過有些支付命令之聲請,債務人或債權人不止一人,則裁判費都還是只須繳納500元嗎?
以聲請理由所持之事實,是否為同一原因事實、是否為連帶債權或債務來判斷
民事訴訟對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之裁判費徵收,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而言。
該如何說明和理解呢?實際上也並非債權人或債務人人數為複數,就一定要按人頭數×500元來繳納裁判費,而是債權債務是否為同一原因事實、是否為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來判斷。
例如未成年人侵權行為事件,其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責任,則支付命令所列的債務人為2人,但也僅須繳納500元之裁判費,因為事實同一且為連帶債務。但如果數個人剛好對同一債務人都有債權(但分別獨立),則就須按債權人之人數來繳納裁判費,例如有3名債權人對同1名債權務人聲請支付命令,但個別債權人獨立不相影響,則須繳納1500元之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