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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多次販賣毒品安非他命給A、B、C,但甲不知自己已遭監聽多時,之後遭警方持拘票拘提到案,而檢察官也以販賣二級毒品罪提起公訴,甲多次販賣毒品給A、B、C的行為,應該論幾罪?
若不符合接續犯要件,一次販賣為一罪,數罪併罰
有學說見解認為販毒罪為集合犯。
所謂「集合犯」,係指某些犯罪本身具有不斷重複實施之特質,故行為人所為的數個行為被立法者總結成為構成要件的行為,不論實施幾次,都只認定為一行為。例如製造偽鈔,沒有人只做一張偽鈔,會反覆製作多張偽鈔,故偽造貨幣罪屬於集合犯,不管偽鈔做了多少張,都只論一罪。
但實務見解認為(最高法院99年第5次刑庭決議),販毒罪非屬集合犯,應一行為一罰。
故甲販毒給A、B、C的行為若不符合接續犯的要件(犯意單一、反覆實施同種類行為、反覆實施的時間具有密接性、侵害同種法益),將成立三個販毒罪而實質競合,且實務上對於時間密接性的認定相當嚴格,要成立接續犯不易,而一罪一罰再定執行刑的情形下,甲最多刑度會比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