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搜索限於「得承諾」或「急迫」情形,始得為之

2020-07-02

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本條規定意旨在於,縱使警察持有法院核發的搜索票,但不可以在夜間進入住宅執行搜索。

不過該條但書規定,若得「承諾」或有「急迫」情形者,又例外可以執行夜間索搜,這兩個例外要件該如何解釋?

承諾:限於自願且明示之同意

基於例外解釋應從嚴,及保障人民隱私權及財產權之目的,這種例外「承諾」的要件應該嚴格解釋,限於當事人「自願」且「明示」之同意為限,不包括當事人未為反對表示之情形(擬制默示同意)。

急迫:證據僅在夜間出現,或因突然狀況,該證據不於夜間搜索即可能滅失

關於急迫,亦應為嚴格之解釋,否則無異偵查機關任意以急迫(實則便宜行為)為由進行夜間搜索,因而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及財產權。

故除非該證據有相當理由可認為僅在夜間出現,或原本得於日間執行搜索,但因突發狀況而不得不於夜間執行搜索,始可符合「急迫」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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