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作成的憲法判決,可以透過公投推翻嗎?

2026-01-21

近日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出《公民投票法》修法草案,主張:若人民對憲法法庭的裁判難以接受,或認為憲法裁判有明顯、重大違法情形時,應賦予人民發動公投,複決或推翻憲法法庭裁判的權利。

此一主張,立刻引發高度憲政爭議:大法官所作的憲法判決(釋憲結果),是否可以交由公投決定存廢?

憲法明文:解釋憲法是大法官的專屬職權

從我國憲法的制度設計來看,答案其實相當明確。

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並組成憲法法庭,行使違憲審查、政黨違憲解散等職權。」

由此可知,解釋憲法、宣告法律合憲或違憲,乃憲法明文授權給大法官的專屬職權。若透過公投機制,讓人民直接推翻憲法法庭的裁判,等同於:以普通法律或公投結果,凌駕於憲法所建立的權力分立與違憲審查制度之上。

此種設計,本身即構成違憲。

公投不能凌駕憲法,而只能在憲法框架內運作

公投固然是民主制度的一環,但在我國憲政體制下,公投並非「無所不能」。憲法是國家最高規範,公投的發動與效力,亦須以不違反憲法為前提。

若允許以公投推翻憲法判決,將產生嚴重後果:

  • 憲法的最終解釋權不再穩定。
  • 憲法法庭裁判可能隨政治風向反覆變動。
  • 人權保障與制度性保障陷入不確定狀態。

這不僅動搖違憲審查制度的根基,也破壞整個憲政秩序。

為何不是「多數決」就可以決定一切?

確實,大法官並非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與立法委員的直接民選,存在民主正當性來源上的差異。

因此,常見的質疑是:不具直接民主正當性的大法官,為何可以推翻由民意機關制定的法律

這正是憲政主義的核心所在。

憲政主義的關鍵:法律理性優於政治理性

憲法不只是位階最高的法律規範,更承載了重要的實體價值決定,例如:

  • 人性尊嚴
  • 人身自由
  • 言論自由
  • 地方自治
  • 權力分立與制衡

這些價值,正是為了防止「多數暴力」而存在。即便是多數人的意志,也不得任意侵害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違憲審查制度,正是讓司法部門扮演「憲法守護者」的角色:在政治壓力之外,以法律理性、制度理性,維護憲法的價值與界線,即使這樣的制度具有「抗多數決」的性質,正是在此情境下,違憲審查制度才顯得不可或缺。

大法官所作成的憲法判決,不能、也不應該透過公投推翻

解釋憲法與違憲審查,是憲法明文賦予司法院大法官的專屬職權,若以公投複決憲法裁判,將違反憲法權力分立與憲政主義的基本原則。

在民主憲政國家中,民主不只是多數決,更是對憲法價值與基本權利的自我節制。法律理性,必須優於政治理性,這正是違憲審查制度存在的根本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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