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出軌事件,檢察官可以扣押工程行的財產嗎?
台鐵太魯閣號今天發生重大事故,導致多人不幸死亡及受傷,目前初步認為的事故原因,是鐵道旁的斜坡上,停了一輛廠商的工程車,結果疑似沒拉手煞車,工程車滑落到鐵軌上,撞上恰巧經過的太魯閣,導致本件慘懼的發生。
以現有資訊來看,工程行(疑似義祥工作社跟東新營造借牌)及司機可能難逃過失致死及民事賠償的責任,而檢察官也已經啟動調查並傳喚工程行負責人、司機偵訊,許多網友也呼籲檢察官趕快扣押工程行及司機的財產,以免他們脫產,但檢察官有這權力嗎?
刑事偵查程序中,得扣押的財產,限於證據、違禁品、犯罪所得及追徵
檢察官可以為了被害人的求償權,去扣押犯嫌財產?
刑事偵查、審理程序,處理的是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該如何適用刑罰加以處罰,並不處理被害人賠償的問題,因為損害賠償,這是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的範疇。
所以檢察官於偵查階段,固有扣押犯罪嫌疑人財產的權力,但這個扣押,並不在於保全被害人的受償機會,而是在於協助犯罪的調查、得沒收之物(違禁品、犯罪所得等),所以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扣押的,保全被害人的求償機會,並不是扣押的理由。
若以過失致死之罪名,本案工程行、司機的財產,檢察官無法扣押
而本次事故,涉及的罪名應該是過失致死,既然是過失犯罪,而且是進行中工程的疏失,跟工程行、司機之前既有的財產並無關聯,不會是犯罪得所得,本案也沒有應沒收之物。
所以工程行、司機名下的財產,若以過失致死的罪名,檢察官無權去扣押,可以扣押的,大概是那輛已撞爛的工程車(屬於本案的證據),但這工程車也僅剩廢鐵價而已。若被害人、台鐵要保全其救償權,必須另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才行。
而高檢署也發聲明表示,為維護家屬民事求償權益,將「協助」對肇事者進行「假扣押」保全程序,也代表檢方無法直接扣押李義祥或其他犯嫌的財產,而只能迂迴得協助民眾向民事法院另提假扣押(但假扣押通常有擔保金的問題,不過法院應會對本案提出聲請的民眾降低擔保金比例甚至免付擔保金,因為本案是社會矚目案件)。
不過若以違反政府採購法借牌之罪名,或有一些機會,不過也僅止於借牌標案所得工程款之部分。
敲鑼打鼓、公告天下要假扣押,有什麼問題?
假扣押的目的就是避免債務人脫產,你有看過民間債務當事人間,有在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之前,先特地通知對方的嗎?法院准許假扣押裁定下來後,債權人才能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如須擔保金,亦須先行繳納),在事前告知對方,不就是提醒對方趕快去脫產嗎?
政府機關做事,最大的問題就是怕民眾不知道機關做了什麼,非要發新聞稿或公告不可。過去諸如食安風波、高雄氣爆、八仙塵爆以及本次的火車出軌事故,都先大肆公告說要跟法院聲請假扣押避免犯嫌脫產。
可是債務人在法院裁准假扣押前進行脫產,是沒有刑責的,這不就是提高債務人脫產的風險嗎?
這次高檢署公開表示要協助家屬聲請假扣押、王國材也替臺鐵表示要對承包商聲請假扣押,又是同樣的問題,其實要假扣押,就先默默進行,等到法院裁准、實際查封到財產時,再對外發新聞稿,相信得到的掌聲和聲量也不會比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