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只要分居滿三年,就可以訴請離婚嗎?

2025-09-12

小慧(化名)和先生阿強結婚十多年,這幾年婚姻關係逐漸惡化。三年半前,因為彼此爭吵不斷,阿強搬出去住,從此夫妻倆就各自生活,再也沒有同居過。這段期間,小慧一肩扛下家裡的開銷,甚至連孩子的生活費都主要靠她自己支撐。

最近,小慧在網路上看到有人說:「只要夫妻分居滿三年,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不需要對方同意。」她心想:「我們已經分居三年半了,那我是不是只要去法院,就能直接辦妥離婚?」

分居三年就能離婚?目前還沒通過修法

近年來,社會上常聽到一種說法:「夫妻只要分居滿三年,就能夠直接訴請離婚。」這個觀念其實來自於立法院正在討論的修法草案。

目前《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雖然已經有「重大事由,婚姻難以維持」的規定,但對於單純分居並沒有明確的年限標準。因此,實務上,光是分居並不一定能保證法院會判准離婚,通常還需要搭配其他婚姻破裂的事實。

不過,立法院確實有多個修法版本正在審議,內容都傾向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中,增訂一項條文:
👉 「夫妻於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若這樣的條文將來正式通過,分居三年就會成為一個明確且獨立的離婚事由,不需要再額外舉證婚姻破裂的其他理由。

長期分居的夫妻,目前可依「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雖然「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達三年即可訴請離婚」的修法草案尚未通過,但目前司法實務上,對於此種長期分居、依社會通常觀念已無復合可能的夫妻,准許離婚的標準已相當寬鬆。

依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以及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意旨,只要他方對於分居事由有可歸責事由時,法院即可判准離婚。

所以雖然更為單純的分居三年即可離婚的草案尚未通過施行,但以現行民法及司法實務的標準,一般而言要訴請離婚並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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