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買房登記在老婆名下,老公付頭期款又還房貸,離婚時能否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2025-11-21

夫妻婚後共同買房時,經常由一方出資或負擔貸款,但房屋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許多離婚案件中,老公會主張:「房子是婚後買的,離婚時應該算剩餘財產,我可以分一半吧?」

以下以具體情境說明:一對夫妻結婚多年,婚後購買一間房子,登記在老婆名下。頭期款由公婆支付,餘款由老公向銀行借貸並每月償還房貸,老婆完全沒有出資,多年後兩人離婚時,這棟房子已上漲至市值約 1,000 萬元。

老公主張:「老婆婚後取得的財產應該算剩餘財產,老婆名下有價值1,000萬的房子,我應該可以分500萬。」看起來好像有道理,但法律上的答案卻是「不行」。

法律規定:無償取得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重點在於:夫妻間的贈與,也屬於無償取得,法律沒有排除夫妻間互贈財產的情形,所以如果一方取得財產「沒有出錢」,即便婚後取得,也不算剩餘財產。

例如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601號、88年度台上字第864號、98年度台上字第495號民事判決意旨,都認為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包含夫或妻受妻或夫贈與的財產在內。

實務見解:登記在老婆名下+老婆沒出錢 = 老婆無償取得

法院的實務見解認為:

  1. 房屋登記在老婆名下。
  2. 頭期款由老公或其父母支付。
  3. 老公出名向銀行借貸。
  4. 老公償還貸款。
  5. 老婆無任何出資。

這種情況構成:房屋為老婆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

即使老公表示:「當初登記給老婆只是給她保障。」法院仍會認為:登記在老婆名下,且老婆完全無出資,符合贈與意思表示,屬為老婆無償取得之財產。

因此,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該房屋價值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

老公為何不能分500萬?法律邏輯如下

老公想分 500 萬,是基於:

房屋為老婆的婚後財產→計入剩餘財產→離婚時應分一半價值。

但真正的法律分類應是:

老婆婚後無償取得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老公無權要求分配一半價值。

因此即便房屋市值1,000萬,老公也不能分500萬,甚至一毛錢都不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如果房貸還沒還完,因為對銀行來說,借款人是老公的名字,就算離婚了,老公還是有義務繼續還貸款。

改成主張借名登記?舉證很困難

除非老公能證明:

房屋是「借名登記」,老婆只是名義所有人,實際權利人是老公,但這類案件舉證極困難,且實務上多半不被法院採信。

就算法院接受房屋是借名登記的說法、房屋是老公的,但老婆還是可以主張該房屋為老公自己購買的婚後財產,換成老婆主張要分配該方屋價值的一半,所以老公也沒有全贏,只是減少一半損失而已。

總結:登記在誰名下影響重大,老公出錢不代表房子算老公的

此類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問題的法律結論是非常明確的。

若老公真的想保障自己的權益,於購買房屋時,要希望要保住房屋所有權,或不想一無所有,可以採夫妻共有登記的方式,或另立書面約定(可尋求律師協助),否則離婚後往往什麼都分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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