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簽訂後,當事人一方受監護宣告,契約是否有效?可否履行?

2022-08-23

甲跟乙購買A屋,雙方已簽訂A屋的買賣契約,甲也付清買賣價金,結果乙在交屋前不幸出車禍成為植物人,乙的家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獲准,此時甲、乙的買賣契約是否還有效?如果有效的話,要如何交屋呢?

契約簽訂後,當事人一方成為受監護人,不影響契約效力

只要簽訂契約時,雙方為成年人且意識正常,契約即生效,不因當事人事後陷於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而改變。

所以甲、乙的買賣契約仍然是有效的,甲有權請求乙履行買賣契約,把房地過戶給自己。

受監護人處分其不動產,須由監護人為之,且須經法院准許

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規定:「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承前所述,甲有權命乙將房地過戶到自己名下,因乙已成為受監護人,所以過戶事宜須由乙的監護人代理為之,但須向法院聲請許可,經法院許可後才能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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